一、本《產(chǎn)權掛牌交易須知》(下稱“《須知》”)根據(jù)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省(市)國資委相關文件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
二、金華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本所”)的一切交易活動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購(競買)人必須遵守本《須知》,并受此約束。
四、申購(競買)人必須具備本所發(fā)布的公開掛牌交易公告及本所網(wǎng)站公示或有關規(guī)定中注明的申購(競買)條件,否則不得參加申購(競買)。
五、申購(競買)人必須事先辦理登記手續(xù),如實提交有關文件及交納規(guī)定的申購(競買)保證金。申購(競買)人若委托代理人申購(競買),代理人必須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證件,否則取消其申購(競買)資格。
六、申購(競買)人在公告規(guī)定的咨詢期限內(nèi)應了解標的的情況、有償獲得文本資料、實地查看并仔細了解標的的現(xiàn)狀、認真閱讀和理解本《須知》、關注本所或出讓方對標的的特別說明。一旦參加申購(競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標的的情況,并愿對自己參加的申購(競買)行為完全負責。
七、本所有義務為參加申購(競買)的各方保守秘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本所及其工作人員對交易標的,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作為參考性意見。
八、申購(競買)人一旦進行申購(競買)登記,就表示申購(競買)人愿意以不低于公示披露的出讓底價購買該標的。
有標的企業(yè)的現(xiàn)有股東報名的,現(xiàn)有股東享有最優(yōu)先購買權,二名(含二名)以上股東參與申購(競買)的,按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本次公開掛牌交易若只征集到一個意向申購(競買)人,則按出讓底價以協(xié)議方式轉讓;若征集到兩名(含兩名)以上意向申購(競買)人,則進入公開競價程序,意向申購(競買)人在公示披露的出讓底價基礎上進行公開競價。公開競價由本所負責實施。
十、公開競價應價時間截止,最高報價的競買人為受讓方,由組織人當場出具成交價格確認單,由該受讓方簽署;該受讓方拒絕簽署的,視作放棄受讓,則報價次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未報價的則按申購時的競買號,依次類推。
十一、申購(競買)保證金是對申購(競買)行為的履約保證,每個申購(競買)人須按公示披露的金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不計息。
十二、不論以協(xié)議轉讓或競價方式進行標的的交易的,申購(競買)人應按所交納的保證金以保證不低于出讓底價來購買對應的標的,如果二人(含二人)以上違約的,則自愿平均分攤與轉讓標的相對應的保證金的賠償責任。
十三、本次交易將按成交額的 %向受讓方收取服務費。
十四、受讓方的申購(競買)保證金可沖抵成交款。非受讓方的保證金按本所競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十五、受讓方付清全部款項并確認已進入本所賬戶后方能辦理標的的交付手續(xù)。分期付款的按交易雙方相關約定辦理交付手續(xù)。
本人同意按本《須知》申購。
申購(競買)人(確認簽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申購日期: 年 月 日
本《須知》一式二份:金華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購(競買)人各執(zhí)一份